中国缝纫机网

您现在的位置是:网站首页>缝纫机网

缝纫机网

石狮市捷兴服饰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晋江市雅绅服装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一审执行判决书

中国缝纫机网2023-06-28缝纫机网缝纫手套里子
缝纫抱枕套,缝纫手套里子,平度缝纫群,石狮市捷兴服饰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晋江市雅绅服装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一审执行判决书,缝纫抱枕套,缝纫手套里子,平度缝纫群石狮市捷兴服饰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晋江市雅绅服装有限公司合同、因

石狮市捷兴服饰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晋江市雅绅服装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一审执行判决书

石狮市捷兴服饰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晋江市雅绅服装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一审执行判决书,

  缝纫抱枕套,缝纫手套里子,平度缝纫群石狮市捷兴服饰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晋江市雅绅服装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一审执行判决书

  原告诉称,被告因经营需要委托原告加工服装辅料。截止2014年8月31日,被告结欠原告加工费481968元。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加工费481968元;2、被告支付本笔加工款自出具结算单之日起至判决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3、被告支付本笔加工款自判决生效15日后至偿还全部款项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倍计算的利息;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各1份,以此证明原告主体资格; 2、被告工商登记基本信息复印件1份,以此证明被告主体资格; 3、《欠条》及《对账单》各1份,以此证明:(1)、《欠条》证明2014年8月1日被告结欠原告加工费477615元;(2)《对账单》证明2014年8月1日起被告又结欠原告加工费4353元。上述两笔欠款总计481968元。

  本院认为,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据效力及证明力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日,被告盖章出具《欠条》1份,确认结欠原告加工费477615元。2014年9月2日,被告在《对账单》上确认结欠原告2014年月8份加工费4353元,上述两笔欠款共计481968元。庭审中,原告自愿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2015年3月23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拖欠其加工费,有被告出具的《欠条》及《对账单》为据,被告对欠款事实亦未提出异议。上述欠款事实清楚,依据充分,故原告提出被告应偿还其加工费481968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提出被告应支付其相应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自愿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这系原告对自已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晋江市雅绅服装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石狮市捷兴服饰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加工费481968元及自2015年3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石狮市捷兴服饰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晋江市雅绅服装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840元,由被告晋江市雅绅服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条及执行申请提示: 一、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二、执行申请提示: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天眼查诉讼频道(公布诉讼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 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因信息提供方操作迟延或系统故障等原因,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性可能受到影响,仅供参考。 天眼查对您使用该信息所造成的任何后果不应承担法律上的任何义务或责任。天眼查让您更了解石狮市捷兴服饰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的企业诉讼相关信息。

很赞哦!